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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92087
专家纵论两产妇引发的“拒绝签字”事件(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月1日 《中国医药科学》2011年第1期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紧急避险是为保全较大利益而损害较小利益的一种救险措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行为人对因救险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构成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客观存在的,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二是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所谓“不得已”,是指如不采取此种可能损害某种利益的避险行为则再无其他措施可以避险;三是避险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由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造成的损害,所要保全的利益应当大于损害的利益。

    在医疗活动中,紧急避险在对紧急状态下救治患者发生的医疗争议而言,上述三个条件是医疗行为人的免责要件,但仍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患者确实病情紧急,存在生命危险,必须紧急救治;二是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可能给患者造成其他损害,但此种救治措施是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三是如果患者的病情紧急状态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或虽然还有危险,但此种危险不足以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更大损害,则紧急避险不构成抗辩事由;四是防止超限度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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